(2015)青白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光菊与李冬、成都市青白江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菊,成都市青白江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邓光菊,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仁品,总经理。被告李冬,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菊诉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光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光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菊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的��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邓光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