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保字第29号申请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大庆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8000万元。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有钻井设备7002钻井队钻井机组及设备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自有钻井设备7002钻井队钻井机组及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2、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大庆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8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具体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冻结期限内,大庆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向被申请人直接清偿,如大庆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此款,应支付至人民法院提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