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何玉发、颜正勤与颜正勤、黄玉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发,颜正勤,黄玉玲,胡花美,生扣昌,裴成龙,夏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何玉发。被告颜正勤。被告黄玉玲。被告胡花美。被告生扣昌。被告裴成龙。被告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发诉被告颜正勤、黄玉玲、胡花美、生扣昌、裴成龙、夏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玉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大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