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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何玉发、颜正勤与颜正勤、黄玉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发,颜正勤,黄玉玲,胡花美,生扣昌,裴成龙,夏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何玉发。被告颜正勤。被告黄玉玲。被告胡花美。被告生扣昌。被告裴成龙。被告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发诉被告颜正勤、黄玉玲、胡花美、生扣昌、裴成龙、夏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玉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大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