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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执字第0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柴某与苏某涛、李某某、苏某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苏某涛,李某某,苏某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086-4号申请执行人柴某。被执行人苏某涛。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苏某桃。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榆中执字第0008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某涛在神木县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有14.3%的股权投资权益,在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有17.85%的股权投资权益。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柴某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某涛在神木县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有14.3%的股权投资权益和在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有17.85%的股权投资权益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某涛在神木县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有14.3%的股权投资权益和在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有17.85%的股权投资权益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贺小宇执行员 张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