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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晓阳与靖西安、郑付伟、刘延海、李富、孔凡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阳,靖西安,郑付伟,刘延海,李富,孔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阳被执行人:靖西安、郑付伟、刘延海、李富、孔凡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靖西安、李富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富在邮政银行的存款各壹拾柒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