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A030。法定代表人曾真,副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乔健里1号楼南1003室。法定代表人李焕民,经理。原审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6层657室。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上诉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优信互联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26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优信互联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应以该地址作为其住所地;刊登涉案文章的网站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地亦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64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车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易车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优信互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长 辉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宋 旭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空格何昊书 记 员 李 晓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