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富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85号罪犯李富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郴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富建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6679.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将李富建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李富建因病未到庭参加公开听证审理,本院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富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富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富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9.5分。本次减刑没有提供民事赔偿依据。2014年6月3日经鉴定属病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富建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属病犯,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富建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