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无锡华鹏瓶盖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鹏瓶盖有限公司,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859号原告无锡华鹏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56号地块。法定代表人王金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军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亚林,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影视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三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鹏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雨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鹏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鹏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鹏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3元,减半收取356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6.5元(此款已由华鹏公司预交),由华鹏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