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一×与陈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times,陈二&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0867号原告陈一×,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二×,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诉被告陈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