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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佰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佰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23号罪犯徐佰军,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2005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绥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佰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佰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佰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伍 洋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