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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银桂、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878号原告胡银桂,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法定代理人胡道全,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沐阳县新河镇沙河村张刘组087号。委托代理人胡嘉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黄文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桂诉被告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银桂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银桂负担。审判员  张卫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