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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如珍与蔡文斌、张兴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珍,蔡文斌,张兴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王如珍。被告蔡文斌。被告张兴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号。负责人黄梨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珍与被告蔡文斌、张兴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如珍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