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武功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以管辖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