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汪海玲、董凤朝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海玲,董凤朝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50号申请人:汪海玲,自由职业者。申请人:董凤朝,自由职业者。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汪海玲、董凤朝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海玲、董凤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董凤朝承担申请人(伤者)汪海玲的误工费3047.1、交通费60元,合计107.1元(已支付);申请人汪海玲的电动自行及财物损失费等1700元,由申请人董凤朝承担(已支付);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