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辛福昌与辛瑞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福昌,辛瑞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826号原告:辛福昌,居民。被告:辛瑞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福昌与被告辛瑞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辛瑞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公司大盛支行账户为03×××03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