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威与田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威,田岭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郭威。被告:田岭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威与被告田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依法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郭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