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与韩士兵、冠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韩士兵,冠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光彩大市场二期纬三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环,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彤彤,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纪兴,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士兵,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冠县定远寨乡呼家村。被告冠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呼家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负责人高庆国,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艺平,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物流公司)与被告韩士兵、冠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彤彤、侯纪兴、被告太平洋保险冠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士兵和运发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日,韩士兵驾驶鲁PA52**鲁PF3**半挂车,在日照市港西十一路倒车时,与田书民驾驶的鲁P670**货车相撞,致使鲁P670**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韩士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书民无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车损13000元、停运损失23052元、车损鉴定费650元、停运损失鉴定费2000元、停车费150元、交通费722.6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41547.6元。被告韩士兵未答辩。被告运发运输公司未答辩。被告太平洋保险冠县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有交强险一份,105万元的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事故比例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6时50分许,韩士兵驾驶鲁PA52**半挂车,在日照市港西十一路倒车时,与田书民驾驶的鲁P670**货车相撞,致使鲁P670**车损坏,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港大队认定,韩士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鲁P670**车辆损坏,根据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车辆损失价值13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650元。该车辆系营运车辆,根据聊城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为2302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鲁PA52**/鲁PF3**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运发运输公司,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冠县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主挂车分别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共为105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车损鉴定费发票、停运损失鉴定费发票、原被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投保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对于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鲁PA52**鲁PF3**半挂车在太平洋保险冠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强制保险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车辆实际所有人运发运输公司赔偿,鉴于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由运发运输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按照双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停运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的损失有:车辆损失13000元、停运损失23025元、因车损鉴定的评估费650元、停运损失的评估费2000元,以上共计38675元。其中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1000元,被告运发运输公司承担256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1000元。三、被告冠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5675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39元,原告承担50元,被告运发运输公司承担7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秀丽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人民陪审员 张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