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晓花诉浏阳市田家花炮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529号申请执行人彭晓花,女性。被执行人浏阳市田家花炮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晓花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田家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田家花炮厂财产已经被处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晓花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