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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