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