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无业。2008年1月23日曾因聚众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久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检调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高久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6日5时19分许,被告人陶某饮酒后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D/×××××号小型轿车,搭载潘某等人沿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加油站门口路段时,遇被害人赵某驾驶电瓶三轮车从西南向东北方向逆向行驶至该路段,苏D/×××××号小型轿车前部撞击电瓶三轮车,致电瓶三轮车侧翻倒地,造成被害人赵某、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陶某驾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陶某于事故发生当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事实。被告人陶某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给予了赔偿,被害人赵某、潘某对被告人陶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陶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赵某和潘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童某、沈某、魏琼昕某(常)公(法医)鉴(交评)字(2014)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登记材料、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和工作记录、本院(2012)天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天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及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兆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