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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捷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捷,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贺筠,被告人张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捷在武陟县城“尚都宾馆”将4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售予李某某。2014年8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捷在武陟县城“星期六商务宾馆”将5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售予李某某。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捷在武陟县城“星期六商务宾馆”准备将5.1克“冰毒”卖予李某某,交易时被武陟县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捷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捷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张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中华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