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2015)旬阳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人李文斌,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华,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文斌的申请,于2015年2月13日恢复执行的李文斌与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华按照(2013)旬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阳执恢字第00006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张华负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