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商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曲新云与青岛餐紫霞置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新云,青岛餐紫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商字第3号原告曲新云。委托代理人齐彪,系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系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餐紫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一村。法定代表人朱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新云诉被告青岛餐紫霞置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新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回下:准许原告曲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新云负担。审判员 朱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