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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知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国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何国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富,江阴市长泾国富副食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