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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河北科威灯具(集团)公司与田付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科威灯具(集团)公司,田付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威灯具(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秋生,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付林。上诉人河北科威灯具(集团)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志鹏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