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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宋超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958号罪犯宋超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二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超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口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宋超涛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在湖北省汉口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刘宇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汉口监狱刑罚执行科袁桂平、刘胜蓝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宋超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口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宋超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宋超涛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但宋超涛系职务犯,属于从严掌握的范围,应在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的基础上扣减1至2个月,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超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宋超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超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谢  迟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桂霄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