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祥国、马春花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祥国,马春花,曾祥刚,夏慧霞,张兴磊,宿守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曾祥国。被告马春花。被告曾祥刚。被告夏慧霞。被告张兴磊。被告宿守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祥国、马春花、曾祥刚、夏慧霞、张兴磊、宿守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007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7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柴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