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异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异议字第2号异议人郭某甲,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异议人郭某乙,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某丙,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郭某甲、郭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1、中止对济南市天桥区幸福小区X号楼X单元323室房屋的执行;2、确认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幸福小区X号楼X单元323室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归异议申请人郭某乙;3、确认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联四路清河西苑X号楼X单元102室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归异议申请人郭某甲;4、依法终结(2012)济民五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房产的判决部分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郭某甲、郭某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无法实现其异议请求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郭某甲、郭某乙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郭某甲、郭某乙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袭联祥审判员 张 东审判员 郭本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