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因与三门峡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卢氏县营业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三门峡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卢氏县营业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5号(邮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杨郑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经一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新空间804号。法定代表人李绍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卢氏县营业部。负责人张会芳。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卢氏县营业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攀峰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