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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底开始,被告人刘光先后4次在其位于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曙光农场六队自已经营的饭馆处,自当庄家以“翻摊”的形式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数有5至10人不等,下注金额为10元至300元。2014年9月18日,刘光再次在其饭馆当庄家以“翻摊”的形式聚集参赌人员汪俊辉等10人进行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现场扣押到赌资人民币2850元和赌具一批。另查明,被告人刘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7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缴交罚款单、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证明、阳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刘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人莫某英、巫某标、莫某明、郑某文、廖某勇、蓝某荣、黄某基、蓝某壮、汪某辉、吴某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刘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光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光是累犯,建议从重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二、查获被告人刘光的赃款人民币2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一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