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乐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乐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董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马宁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十一个月后于1999年6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生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感情渐淡。2003年,被告曾因原告与同学出去玩而打了原告了两个耳光。2008年开始,双方经常争吵。2012年2、3月份左右,原告与同学聚会一夜未归后,原、被告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13年2月8日,被告家人将原告接回被告家中,但因双方又吵架,原告仅在被告家呆了3、4天后就被原告母亲接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4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但被驳回。被告也曾做过原告的和好工作,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董某乙现在原告父母处,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现在兰西县上学,每月花销1200元左右,2012年至今,一直是原告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被告只拿过3400元。原告每月固定收入6000元,被告每月收入平均3000元且工作不固定。原告认为,其经济条件较好,孩子也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被告要外出打工,也没有人能够帮忙照看孩子,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原、被告婚前无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两处房子,一处是被告父亲董某丙结婚时答应给原、被告的三间房,房照名字仍然是董某丙的,另一处是结婚后原、被告买的宅基地,房照是被告哥哥董某丁的名,原告对上述两处房屋均不要求,同意房子给被告。原、被告有外债14000元,是被告为偿还贷款向原告父亲借的,原告要求离婚后此款由被告偿还。原、被告无存款、无土地、无其他财产事项,上次离婚诉讼中提到的60余只绵羊已被被告卖出,无此财产。被告董某甲未答辩。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居民户口簿4页,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身份情况。证据2.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后被驳回。被告董某甲未举示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原、被告婚生子董某乙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董某乙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董某乙愿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质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董某乙现年14周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2013年2月分居至今。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过离婚,但被本院经(2014)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子董某乙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当准许。本案中,原告在上一次离婚诉请被驳回后,再行起诉坚持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被告在此次离婚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没有对婚姻维系做最后的努力,可见其没有挽回婚姻的诚意,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董某乙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且其自愿随原告父母生活,从尊重婚生子意愿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本院对原告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过高,结合被告的收入水平,被告应每月给付抚养费240元。原告虽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处、共同债务14000元,但均未举证证实,其要求分割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董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董某甲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4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宇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