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卢勋运输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字第7号罪犯卢勋,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卢勋于2014年6月10日被送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卢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卢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意见认为,对罪犯卢勋减刑程序合法,对其提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勋于2014年6月自上海女子监狱转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2014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4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卢勋减刑单行材料、罪犯获得3次监狱表扬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012年度、2013年度)、年度报表(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2014年度)、上海调犯考核分兑换成绩公示。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卢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卢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至2033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智建审 判 员 林 婷代理审判员 吴晓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