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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主现强与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现强,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主现强被告:腾佃宝被告:李玉芳被告:滕佃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现强与被告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现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主现强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310元共计573元,由原告主现强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