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乙向刘甲借款,刘甲要求被告人刘乙出具“担保”,被告人刘乙遂隐瞒其不具有处置本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真相,表示若其不按期归还借款可以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刘甲。其后,被告人刘乙与刘甲签订《租房协议》,骗得刘甲借款人民币3万元。2014年1月,被告人刘乙在还款人民币2,500元后不再接听刘甲电话,致使刘甲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4年4月14日,民警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将正在办理户籍的被告人刘乙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乙的前夫左某某自愿为刘乙退赔赃款人民币2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租房协议》,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刘乙出具的“收条”,刘甲、左某某出具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刘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刘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刘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