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库车县滕辉汽车修理厂与斯拉木•沙拉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3号原告库车县滕辉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库车县天山东路祥云机电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校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马尔·热西提,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拉木·沙拉木,男,维吾尔族,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吐尼亚孜·艾买提,库车金盾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滕辉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斯拉木·沙拉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县滕辉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库车县滕辉汽车修理厂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