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东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余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东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余小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267号原告:台州东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仙桔。委托代理人:陈谷静。被告:余小平。原告台州东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东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台州东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