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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烁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