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烁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