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1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896-2号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王吉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秀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婧,该公司职员。被告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冰,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9.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46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世伟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人民陪审员 韩英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