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央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柴国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