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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黎明兴、何玉英融资租赁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黎明兴,何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明兴。被执行人何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明兴名下有丰田汉兰达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为了该案的顺利执行,应当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小型越野客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活封)被执行人黎明兴所有的丰田汉兰达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二、被执行人黎明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黎明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黎明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