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马留锤与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留锤,江理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马留锤,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江理达,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留锤与被告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留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留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留锤负担。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