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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文山州德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文山州德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灿良,总经理。住址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方慧,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为民,女,汉族,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州德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州德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州德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州德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州德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