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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与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罗国武,男,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胡卓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诉被告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人民陪审员  谢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