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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松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14号罪犯沈松洲,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西浒村城***号。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揭东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松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揭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沈松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沈松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松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3年10月、14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松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松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