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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可美、卢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56号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苏芸,公司职员。被告林可美,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卢海燕,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可美、卢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可美、卢海燕名下价值368697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可美、卢海燕名下价值3686974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泰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车位以及单元的所有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阮文斌代理审判员陈金人民陪审员徐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陈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