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张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华,张松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华,女,住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兰升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涛,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任世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周志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华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志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志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递费60.00元,合计310.00元,由上诉人周志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审判员 赵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