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戴理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1号罪犯戴理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怀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戴理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39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8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戴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戴理文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戴理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1.5分。本次交纳罚金一千元,未提供民事赔偿依据,违规四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理文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交纳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因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有违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理文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