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述海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何青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述海,何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周述海。被执行人:何青华。申请执行人周述海与被执行人何青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何青华所有的轿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92-1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