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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谌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9号罪犯谌立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立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溆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开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现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罪犯谌立军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怀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谌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谌立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谌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55.4分。该犯在听证中陈述原判缓刑时二万元罚金已交清,但无证据证明;本次交纳罚金一千元。无违规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谌立军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立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