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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鑫泰牧业有限公司诉吉林奥克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鑫泰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奥克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吉林省鑫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拉法街道拉法街7号。法定代表人:柏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显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省奥克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626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鑫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奥克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鑫泰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鑫泰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00元免收。审 判 长  陈宝莲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